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均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种子法》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推广和标识等环节作出专门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转基因标识与安全性无关。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在安全评价环节及安全证书颁发时已得到确认,标识的核心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中国对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等5类作物、17种产品实行按目录定性标识——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且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便最终产品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也必须依法进行标识。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市场上无转基因番茄产品。
欧盟、美国、中国管理转基因的原则为何有差异?
由于各国在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以及经济结构、贸易格局和文化认知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在坚持科学原则的基础上,会根据本国利益需求与国情,制定不尽相同的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及法规。
在转基因食品监管方面,欧盟态度极为严谨,采取严格管控方式,将“预防原则”作为管制转基因食品的理论基础,强调对研发过程的安全评价管理——即关注产品研发阶段是否采用转基因技术,并通过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管理与限制。一种转基因食品需经过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层面的双重批准,方可在欧盟境内上市销售;同时,欧盟强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行严格的标签制度与追踪制度。
作为转基因食品出口大国,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态度与欧盟截然不同。美国主要遵循“实质等同原则”,实行以产品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即重点关注产品本身是否存在实质性安全问题,而非其是否采用转基因技术。无论是否为转基因产品,仅当有科学证据证明其存在安全隐患且可能造成损害时,政府才会采取管制措施。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及监管原则,介于欧盟与美国之间,采取相对折中的立场。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坚持“积极、谨慎”的基本态度,在遵循国际通行指南的基础上,综合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管理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农情,构建了“既针对产品、也针对过程”的安全评价体系,以全面确保转基因产品安全。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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