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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品种权维权执法 营造种业创新环境
作者:金土地 发布于:2018-11-7 10:34:00 点击量: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芯片”和掌握种业发展主动权的关键。为全面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2018116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是农业农村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鼓励创新、营造良好种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将对正确引导植物新品种维权执法、加大对侵权者的震慑、增强权益人维权信心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典型案例对品种权维权执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律只有在具体案例中,才会显示其更强大的生命力。本次所发布的典型案例,以近年发生的390余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件为基础,经过多轮筛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和知名律师的推荐、评议最终形成。推荐过程中,综合考虑了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典型性、社会影响、作物种类分布与案件类型等因素,对维权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从审理程序看,本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既有品种权侵权诉讼案件,也有品种权宣告无效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案件中争议激烈,大多数诉讼案件经过二审程序,甚至启动并进入再审程序,社会影响大,备受种业企业关注。这些案件的审理裁决,对品种权人及时通过诉讼解决品种权纠纷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第二,从作物类型分布看,尽可能涵盖到更多作物种类。十大案例中,涉及玉米、水稻、小麦、大豆、大白菜五种作物。这些品种科研投资大,培育时间长,种植面积广,经济效益好,是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所形成的育种创新成果典范。这些典型案件的审理裁决,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执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第三,从所涉法律问题看,所选择的十大案例,其中2件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另有4件已入选中国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既涉及品种权侵权诉讼中分子指纹鉴定结论模糊时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保存程序的合法性判断、被控侵权人提起品种权无效程序的处理等诉讼程序问题,还涉及杂交品种合作选育注意事项、农民自繁自用的界定、品种权转让生效要件、品种权许可合同解释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法律实务问题。这些问题的明确界定与有效解释,对解决品种权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品种权维权执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9例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1例来源于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决定,没有选出基层行政执法的案例。这突出反映了当前品种权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明显短板。这既有制度上的缺陷,也有认识上不足、体系上不健全和手段措施不力的问题。

   从法律制度上来看,新品种保护力度较弱。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关键性内容列入,但就保护水平、保护力度、保护范围而言未做实质性调整,与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比较落后,与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发展现代种业的要求相比差距甚远。

   从认识上来讲,部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有待提高。新《种子法》实施近3年,当前仍有不少人抱着品种权是私权,维权是品种权人自己的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少介入的想法,对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的认识不够。实践中,对品种权执法普遍认识不足、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不知如何去抓,甚至有抵触情绪。个别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门利益作祟,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的问题还大量存在,以查假种子代替品种权执法、以罚代赔现象仍比较普遍。

   从执法机构来看,亟待明确职责和加强能力建设。品种权行政执法已明确到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有些地方没有进一步明确职责,没有积极开展工作,品种权执法的能力较弱。尤其是种子管理和农业综合执法职能交叉和权责不清问题较为严重。工作兼职化、职能职责缺位现象比较突出。市县级基层执法人员大多没有开展过品种权执法专业知识培训。基层部门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装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基本设备,不能满足工作基本需要。

   从手段措施来看,品种权执法难度加大。品种权执法专业性强,法律要求高,程序性复杂。由于缺乏快速科学的品种鉴定标准,以及标准样品不同一不标准、检测数据未能实现共享等问题,执法部门对品种权假冒侵权查处十分困难。侵权形式多样化发展,游离于市场之外的“白皮”包装直销农户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无性繁殖和常规作物品种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保护联动不够,无法及时、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考虑

   植物新品种具有生物性、季节性的特点,与有形财产权和其它类型知识产权相比,品种权更易受到侵害,侵权证据更难以收集,更加需要依法获得各类侵权救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应从行政、民事和刑事多方面给予保护救济。强化品种权行政执法既是履行新《种子法》的法定要求,又是由品种权内在特点和需求所决定,也符合国际普遍做法和当前政府转变职能需要。下一步要着重解决新品种保护“取证难、鉴定难、执行难”,“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等问题,为现代种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是以修订新品种保护条例为契机,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按照“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保护范围,畅通维权执法途径,规范农民特权,同步启动修订新品种复审规定、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出台品种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全面提高保护水平。

   二是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为契机,强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职责和加强人员配备,打造品种权执法统一平台。制订完善DUS测试指南和分子鉴定标准,完善基层执法装备和快速检测设备,加大执法维权培训力度,提高素质和能力。开展专项行动,加强部门、区域协作,加大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联动,就案件移送、审查,信息通报等加强沟通,及时发布假冒侵权典型案件。

   三是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契机,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集聚律师队伍、执法人员、审查人员力量,筹建新品种保护法律服务中心,通过行业协会组建品种权维权委员会,为品种权执法维权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撑。

文字及图片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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