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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新法通过,土地价值或将翻倍
作者:金土地 发布于:2019-1-8 13:58:27 点击量: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何?与旧法相比有什么变化?我们一起看文章!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更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01关于“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落实“三权分置”,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02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在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03关于承包地的个别调整

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新法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04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

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新法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05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新法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还是依靠实践发展。

06关于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针对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的现状,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该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07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借鉴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做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此外,新法还就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建立承包地统一登记制度等作了规定,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新的土地承包法有哪些亮点?

01两个核心条款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两个核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否则,如果发包方可以随便收回承包地,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就无从谈起。

02新增一个规定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一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农户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03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备受瞩目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一直备受瞩目。本次重要修改的另一亮点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04出台一些配套政策措施

国家根据新修订的法律,会尽快出台一些配套政策措施。一方面,农民还有担心、顾虑,在稳定承包权上,要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的一些收尾工作。这项工作历时5年,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继续做好做实,真正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另一方面,新法规定的要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这个制度将具体出台办法,规范工商资本到农村去租地的行为。同时,结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方面将研究具体的配套政策,拿出具体的衔接办法。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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