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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农药生产日期,批发商、零售商遭处罚
作者: 发布于:2021-7-1 10:13:50 点击量:


据广西南宁市农业农村局通报,该局近期成功查处两起经营乙草胺假农药案,批发商零售商均受到行政处罚。经查,A农资有限公司将某款生产日期(批次)为“2017/11/28”的50%乙草胺乳油产品,涂改为“2020/01/02”后,销售给B农资经营部。经检测,该款产品乙草胺含量仅为4.4%,且标称生产企业否认为其生产,因此将案件重新定性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A农资有限公司共销售给B农资经营部1000瓶,每瓶1.6元,货值共1600元;剩余72瓶。B农资经营部共销售959瓶,销售收入金额959瓶×1.8/=1726.20元,抽样数量3瓶,剩余38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A农资有限公司:1. 没收登记保存的涉案农药产品乙草胺72瓶;2. 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3. 罚款7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600元。

B农资经营部:1. 没收查封的涉案农药产品乙草胺38瓶;2. 没收违法所得1726.20元;3. 罚款6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72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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